潘广平认为,一个与760万投资权益无关的公司,一个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项目资源的人,竟然能通过法院的神操作以及他们之间虚构的协议把760万元占为己有,这是无法令人接受的。
投资人潘广平早年在湖南省湘潭市获得了一座加油站的经营权。2007年,湘潭市风动机械厂破产,征得清算组同意,于2008年开始与其职工宿舍住户商谈拆迁事宜。潘广平当时与其好友陈某远达成口头意向,如果住户全部都同意拆迁搬离就合作并由陈某远负责融资。
后来,该职工宿舍80户拆迁户中有20多户不同意搬离。因此,2008年中旬,陈某远就停止与潘广平的合作退出这个项目了。
为了解决住户拆迁矛盾问题,2012年下旬经人介绍,潘广平与湘潭广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广茂公司)前法人代表签订合作协议,对余下的27户继续进行拆迁。后因理念不同,潘广平退出合作。
2018年,清算组通过土地挂牌,把潘广平投入到该项目的760万元占为己有,理由是新天地公司将该项目的经营收益权益卖给广茂公司了,不是潘广平的。因为与住户签订协议的是新天地公司,广茂公司收购了新天地的,新天地公司转给了陈某远,陈某远再转给广茂公司。所以,广茂公司认为他们应该是760万元拆迁土地收益的享有人,而不是潘广平。
但是,潘广平认为这是广茂公司和陈某远的恶意串通行为,其目的就是侵占属于自己的760万元投资收益。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恶意串通行为予以认定之后,判决被告广茂公司返还潘广平760万元。
随后,湘潭市中院作出(2020)湘03民终1619号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岳塘区法院(2020)湘0304民初398号判决并发回重审。
岳塘区法院(2021)湘0304民初383号重审判决书认为潘广平无证据证明其系风动职工宿舍前期拆迁投资(诉争的760万元)的唯一权利人,亦无证据证明广茂公司系非法占有诉争760万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将由潘广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书驳回了潘广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潘广平上诉后,湘潭市中院最终作出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神奇”裁定。
2022年6月7日,湘潭市中院作出(2021)湘03民终2563号裁定。裁定书称:
“本案中,潘广平主张确认潘广平在岳塘区书院路26 号原湘潭风动机械厂职工宿含 53户居民前期拆迁工作投资权益760 万元整的诉请系基于其与鼎鑫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及《解除合作协议的协议》,该诉请实质是合伙企业纠纷。
潘广平主张确认广茂公司与新天地公司和陈某远于2013年1月12日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无效的诉请明显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潘广平主张判令广茂公司将非法占用的 760 万元投资收益返还给潘广平,并向潘广平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请则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因潘广平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无法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故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潘广平的起诉。”
显而易见,湘潭市中院的这个裁定既没有支持岳塘区法院的重审结果,也没有支持潘广平的诉请。
潘广平拿到这个裁定书直呼荒谬:自己的诉请非常明确,就是760万元投资收益的确认之诉,证据中所列关系都是围绕着760万元投资收益是如何产生的,怎么在湘潭市中院的裁定里变成了莫名其妙的三个诉请了呢?湘潭市中院把诉请进行拆分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潘广平认为,无论案件涉及多少个法律关系,也无论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均为诉争法律关系,该案都可单独或并列确定案由,且不影响并案审理。
湘潭市中院的裁定荒唐地认为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无法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故应当驳回。显然,这一裁定结果降低了审判效率,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涉嫌有意刁难当事人。
该案中,潘广平主张确认自己是案涉风动职工宿舍前期53户实际拆迁主体,享有投资权益,其裁判确实需要结合案涉多份合同整体解释,可能牵扯到诉讼主体之间关于合伙企业、合同确认和侵权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但自己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其他涉及的法律关系并非是该案诉争的法律关系。
湘潭市中院的裁定关于该案诉争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该案唯一的诉争法律关系就是确认之诉,依法应当并案审理。
因此,潘广平认为湘潭市中院的裁定违背了法律明文规定,是对法律条文的曲解或无视,实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与此同时,潘广平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广茂公司账户的760万元,在湘潭市中院下达裁定书后的第四天,岳塘区法院就下达裁定解冻账户,760万元资金被迅速转走。
因此,潘广平怀疑终审法官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目的就是帮助广茂公司侵占760万元的投资收益。目前,广茂公司既无办公场所,又无办公人员,760万元标的物再被追回的难度增大。而自己更是债台高筑,将如何面对这一残酷现实?
从广茂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2013年1月12日,广茂公司与湘潭新天地房产公司(以下称新天地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其主体是新天地公司,到了2013年1月13日,主体又变成了陈某远。
潘广平认为,第一,索要53户的拆迁款,需要新天地公司的名义,清算组才会付款;第二,陈某远为什么又变成了资产收购主体呢?因为新天地公司要这笔款项,第三,2018年8月29日,陈某远又与易某碧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易某碧又是何许人呢?是今年才上任的广茂公司法人代表。从上述三个协议提供的证据来看,广茂公司仅支付了60多万元就获得了清算组支付的53户拆迁款。
事隔6年之后,2018年11月14日,陈某远因为担心在诉讼过程中无法说明是怎么处置这53户资产的,遂找到了湖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处分权的投资结算协议。潘广平认为这也是他们恶意串通的一部分。第一,该投资结算协议虚构事实,即没投资,也没项目,何来结算?第二,协议内容结算为以220万元(实际支付70万)买到了冻结了760万元的资金,不合常理;第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颠倒,不符合逻辑,很难自圆其说。
而且,案卷其中的一份证据证明,清算组与广茂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在湘潭市中院的调解下达成的,此结算协议把潘广平的760万元拆迁款全部付给了广茂公司。因此,潘广平怀疑该案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
2022年9月14日,湖南省高院受理了潘广平的申请再审并组成了由吴爱莲担任审判长、舒志宏、刘程担任审判员的合议庭。
据了解,湖南省高院将于2022年10月14日对该案的申请再审举行听证会,那么,湖南省高院对于湘潭市中院的这一“神奇”裁定又会作出什么样的裁定结果呢?《陈勇评论》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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