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211刑初4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支粮,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102240526,大学文化,群众,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县级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曾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员额法官,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摊头坪社区东二环二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宿舍9栋304号。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延长留置期限至2020年3月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邓祥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珍珍,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学红(曾用名徐学红),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40427051X,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益阳市国资委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兼职长沙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454号,羁押前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99号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宿舍4栋604室。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 年9月2日被湖南省宁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湖南省长沙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延长留置期限至2020年3月1日,于2020年3月1日被解除留置措施,于2020年5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莫奇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支粮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詹学红犯受贿罪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湘刑辖12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一部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支粮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詹学红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1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恢复审理后,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21年10月9日、2022年8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大勇、检察官助理朱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支粮及其辩护人邓祥瑞、陈珍珍,被告人詹学红及其辩护人莫奇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员额法官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等人,利用被告人詹支粮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诉讼案件当事人王红、长沙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房地产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陈岳、刘开来等单位或个人在诉讼案件审判、执行、诉讼代理业务承揽中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75.3 万元,其中,被告人詹学红参与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32.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伙同他人共同收受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岳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
2013年8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衡阳市天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柱房地产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天柱房地产公司败诉。
天柱房地产公司不服,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为争取胜诉,天柱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华遂联系被告人詹支粮,请被告人詹支粮协调曾新田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同时请被告人詹支粮推荐诉讼代理律师。
被告人詹支粮同意并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出面对接。被告人詹学红按照被告人詹支粮的安排,联系了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岳,并分别与魏晓华、陈岳商定∶魏晓华作为天柱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将天柱房地产公司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委托陈岳律师团队代理,被告人詹学红出面协调与被告人詹支粮、曾新田夫妇关系,陈岳律师团队负责该案法律业务;该诉讼代理实行风险代理,所得律师代理费魏晓华、陈岳、被告人詹学红(包括被告人詹支粮)三方各得一份。
被告人詹支粮将上述情况告知曾新田,请曾新田对天柱房地产公司予以关照,曾新田提醒被告人詹支粮注意风险。
2013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柱房地产公司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破产债权纠纷上诉一案,由该院民二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曾新田利用担任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向承办该案的法官打招呼,要求对天柱房地产公司予以关照。2013年12月,经曾新田签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天柱房地产公司有利的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陈岳律师团队收取风险代理费人民币130多万元。陈岳按照之前约定,将82.5万元汇入被告人詹学红指定的账户。被告人詹支粮在得知衡阳有关方面在调查天柱房地产公司破产案后,担心有风险,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将该笔钱退回给陈岳。
2016年11月,被告人詹支粮又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向陈岳要回上述款项。陈岳扣除律所管理费用后向被告人詹学红、魏晓华指定的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中汇入被告人詹学红指定的银行账户41.25万元,汇入魏晓华指定银行账户38.75万元。汇入被告人詹学红指定银行账户的41.25万元由被告人詹支粮支配使用。
(二)被告人詹支粮收受金鹏房地产公司财务总监袁爱军给予的人民币45.2万元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金鹏房地产公司财务总监袁爱军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诉人金鹏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春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金鹏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上诉人湖南特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鹏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再审中,违规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案件承办法官、审监庭案件承办法官、庭长、主管领导、审委会委员打招呼,为金鹏房地产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次收受袁爱军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5.2万元。
1.2012年6月,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袁爱军给予的人民币0.2万元。
2.2015年上半年、2015年8月,被告人詹支粮先后两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收受袁爱军分别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10 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詹支粮先后两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收受袁爱军每次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人詹支粮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收受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华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接受天柱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华的请托,伙同其丈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曾新田,利用曾新田的职务便利,在天柱房地产公司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破产债权纠纷上诉案的二审中为魏晓华谋取利益;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魏晓华代理的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承诺协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为魏晓华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收受魏晓华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5万元。
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学红与魏晓华在长沙河西新民路附近的一洗浴中心休闲时,魏晓华为谋求被告人詹支粮和曾新田在天柱房地产公司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破产债权纠纷上诉案二审中的帮助,提出送5万元钱给被告人詹学红、詹支粮,被告人詹学红同意了。魏晓华遂安排天柱房地产公司另一管理人刘颖琼转5万元到被告人詹学红的招商银行账户。被告人詹学红将该5万元交给被告人詹支粮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曾新田明知被告人詹支粮从上述案件中获取利益。
2.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魏晓华为谋求被告人詹支粮在武汉天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判中的帮助,在被告人詹支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给予被告人詹支粮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詹支粮予以收受。
(四)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案件当事人王红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王红的请托,在上诉人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韬、原审第三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医药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红执行异议之诉案的二审中为王红谋取利益。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王红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五)被告人詹支粮收受长沙市芙蓉区佳居酒店(以下简称佳居酒店)实际经营者钟艳清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佳居酒店实际经营者钟艳清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诉人佳居酒店与被上诉人长沙五里牌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里牌肉联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钟艳清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上述案件当事人五里牌肉联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承诺协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关系,为钟艳清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詹支粮先后4 次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钟艳清分别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六)被告人詹支粮收受益阳市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岑巩县第三中学工程项目承包商曾康佳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底长、审判员、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资阳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康佳的请托,在原告资阳房地产公司诉被告益阳城建局、益阳市政府天桥商城建设投资纠纷案的一审中为资阳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湖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与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材款支付纠纷案的审判中,承诺协调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为曾康佳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次收受曾康佳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1. 2003年7月、11月,被告人詹支粮先后两次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收受曾康佳每次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2. 2005年的一天、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詹支粮先后两次在益阳市的饭店收受曾康佳每次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
3.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近一茶楼收受曾康佳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七)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橘郡置业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陈龙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橘郡置业公司诉讼代理人陈龙的请托,在上诉人橘郡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钟丽华等人商品房纠纷系列案以及上诉人橘郡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付召和、蔡宜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的二审中为陈龙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当事人钟丽华等人就上述有关案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承诺协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为陈龙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8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詹支粮先后3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近、长沙市烈士公园附近收受陈龙分别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18万元。
(八)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开来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案件诉讼代理律师刘开来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天华社区筹建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灵飞、陈再华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以及中石化长沙分公司与长沙捷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西实业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金鹏房地产公司与特地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业务承揽上为刘开来谋取利益。
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詹支粮先后3次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宿舍楼下收受刘开来分别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6万元、1万元,共计人民币17万元。
(九)被告人詹支粮收受长沙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龙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茵给予的人民币16.4万元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兆龙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茵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诉人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兆龙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及上诉人杨万光、宁乡县玉潭镇食尚阳光酒楼、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歌厅与被上诉人兆龙房地产公司、原审被告湖南贵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兆龙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上诉人湖南美丽人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兆龙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以及该案判决的执行中,违规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案件承办法官、执行局法官、宁乡县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打招呼,为兆龙房地产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2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詹支粮先后6次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近收受盛茵分别给予的人民币0.4万元、1万元、4万元、4万元、2万元、5万元,共计人民币16.4万元。
(十)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东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诉讼代理律师李旭东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原告刘军诉被告湖南金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一审中为李旭东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原告廖某诉宋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中,违规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协管民事审判的专职委员打招呼,为李旭东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次收受李旭东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万元。
1. 2013年9月,被告人詹支粮在长沙市金叶大酒店二楼包厢收受李旭东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 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与李旭东在开福区大地金墅小区打完牌后开车回家,途中在车上收受李旭东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3. 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与李旭东开车从长沙晚报大厦至开福区大地金墅小区打牌,途中在车上收受李旭东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4. 2014年6月、10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先后两次在其开福区大地金墅小区住房楼下收受李旭东分别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
(十一)被告人詹支粮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收受案件当事人龚天武给予的人民币15.2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龚天武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诉人龚天武与被上诉人黄政选、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万振威、周望宇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的二审中为龚天武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邓德操、龚天武诉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赵龙力公司解散纠纷案执行中,违规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宫打招呼,在上述案件当事人黄政选就上述民事纠纷案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承诺协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关系,为龚天武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先后4次收受龚天武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2万元。
1.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长沙市浏阳河边一餐馆收受龚天武给予的人民币0.2万元。
2. 2018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宿舍中收受龚天武通过被告人詹支粮侄子詹煦转交的人民币10万元。
3. 201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收受龚天武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4. 2019年5月,龚天武因上述公司解散纠纷案的执行请求被告人詹支粮予以关照,被告人詹支粮予以答应,并表示要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参与该案。2019年6月,龚天武为谋求被告人詹支粮的帮助,向被告人詹学红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詹学红收受后告知被告人詹支粮,并将该3万元交给被告人詹支粮购买理财产品。
(十二)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置业公司)董事长丁一给予的人民币14.8万元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汇华置业公司董事长丁一的请托,在上诉人汇华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原告、反诉被告何炎峻与被告、反诉原告汇华置业公司、被告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以及上诉人汇华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家塘职工住宅小区购房业主之间延期交房、权证办理等纠纷系列案的二审中为汇华置业公司谋取利益。
2011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詹支粮先后6次在其办公室、长沙市湘春路一饭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近收受丁一分别给予的人民币0.8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4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14.8万元。
(十三)被告人詹支粮收受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远钢结构公司)股东陈锦秀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三远钢结构公司股东陈锦秀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诉人三远钢结构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第二次二审中为三远钢结构公司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上述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次二审以及判决执行中,违规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执行局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为三远钢结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7年9月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詹支粮先后5次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陈锦秀分别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十四)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案件当事人傅波给予的人民币12 万元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傅波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诉人廖炳龙与上诉人傅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傅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上述民事案件的再审中,承诺协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为傅波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7年下半年、2018年2月、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詹支粮先后3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近收受傅波分别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8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十五)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共同收受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药厂(以下简称亚华生物药厂)负责人陶平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2006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陶平的请托,在原告亚华生物药厂诉被告长沙电业局、长沙电力局供电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亚华生物药厂谋取利益。被告人詹支粮在陶平的请托过程中,向陶平推荐被告人詹学红参与该案诉讼,负责协调被告人詹支粮的关系,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受好处费,陶平同意。
2007年7月,亚华生物药厂向被告人詹学红所在的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人民币13.94万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扣除管理费后支付被告人詹学红13万元,被告人詹学红将其中1万支付给上述民事案件实际诉讼代理律师黄雅文。被告人詹学红事后告知被告人詹支粮,被告人詹支粮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将剩余12万元留着开支。
(十六)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庆元给予的人民币11.5万元
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诉讼代理律师何庆元的请托,在上诉人长沙玛丽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肖才卫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何庆元谋取利益。2019年5月,被告人詹支粮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收受何庆元给予的人民币11.5万元。
(十七)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案件当事人徐湘安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徐湘安的请托,在上诉人徐湘安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聂仲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案二审中为徐湘安谋取利益。2018年11月,被告人詹支粮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近收受徐湘安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八)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阳享彪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诉讼代理律师阳享彪的请托,在上诉人长沙市美东经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长沙新东方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阳享彪谋取利益。2014年11月,被告人詹支粮在长沙市车站北路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附近收受阳享彪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九)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共同收受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领先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案件诉讼代理律师周领先的请托,在原告北京华清博大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正明及反诉原告余正明诉反诉被告北京华清博大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案的一审中,违规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的承办法官打招呼,为周领先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詹支粮在周领先的请托过程中,向周领先推荐被告人詹学红参与该案诉讼,负责协调被告人詹支粮以及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受好处费,周领先同意。
2010年9月、2011年9月,被告人詹学红先后两次在周领先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附近收受周领先每次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詹学红事后均告知被告人詹支粮,被告人詹支粮要被告人詹学红自己留着开支。
(二十)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共同收受湖南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房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何观萍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2012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三江房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何观萍的请托,在上诉人浙江诚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江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承诺协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为三江房地产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詹支粮在何观萍的请托过程中,向何观萍推荐被告人詹学红参与该案诉讼,负责协调被告人詹支粮以及法院承办法官关系,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受好处费,何观萍同意。
2013 年10月,何观萍向被告人詹学红招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詹学红收受后告知被告人詹支粮,被告人詹支粮将该8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二十一)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共同收受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军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10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诉讼代理律师黄军的请托,在原告李其业诉被告长沙海晟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违规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打招呼,为黄军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詹支粮在黄军的请托过程中,向黄军推荐被告人詹学红参与该案诉讼,负责协调詹支粮以及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受好处费,黄军同意。
2012 年9月,被告人詹学红在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的楼下收受黄军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并告知被告人詹支粮,被告人詹支粮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将该5万元存入被告人詹学红招商银行账户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二十二)被告人詹支粮收受长沙驰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远劳务公司)项目经理邹国良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17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邹国良的请托,在原告驰远劳务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驰远劳务公司谋取利益。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收受邹国良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詹支粮收受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星城公司)法律顾问王一夫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王一夫的请托,在上诉人国中星城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及上诉人王成伟与被上诉人国中星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国中星城公司谋取利益。2011年11月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詹支粮先后4次收受王一夫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1. 2011年11月、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詹支粮先后两次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王一夫分别给予的人民币3 万元、1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2. 2015年初、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詹支粮先后两次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王一夫分别给予的人民币0.4 万元、0.6万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
(二十四)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省雄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懿园林公司)总经理王雄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雄懿园林公司总经理王雄的请托,在原告雄懿园林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雄懿园林公司谋取利益。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王雄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二十五)被告人詹支粮收受长沙县通畅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畅巴士公司)总经理丁妮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通畅巴士公司总经理丁妮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诉人长沙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熙春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长沙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上诉人湖南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通畅巴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的二审中,承诺协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为通畅巴士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收受丁妮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1. 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丁妮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 2019年5月,被告人詹支粮在通畅巴士公司食堂收受丁妮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二十六)被告人詹支粮收受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野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诉讼代理律师赵野的请托,在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赵野谋取利益。2012 年3月,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赵野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二十七)被告人詹支粮收受德邦医药公司破产小组负责人周德益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周德益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韬及第三人德邦医药公司、王红执行异议上诉案中为周德益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对德邦医药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的审理过程中,违规打听案情进展情况,为周德益谋取不正当利益。2017年、2018年春节、端午节,被告人詹支粮先后4次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收受周德益每次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二十八)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江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013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诉讼代理律师陈国江的请托,在上诉人湖南隆回路桥工程公司、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国强、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的二审中为陈国江谋取利益。2013年12月,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陈国江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二十九)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共同收受橘郡置业公司工作人员龚进华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橘郡置业公司工作人员龚进华的请托,在原告重庆绿茵景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橘郡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橘郡置业公司谋取利益。詹支粮在粪进华的请托过程中,向龚进华推荐被告人詹学红参与该案诉讼,负责协调被告人詹支粮的关系,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受好处费,龚进华同意。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学红在长沙市晓园公园附近的一茶馆收受龚进华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詹学红事后告知被告人詹支粮,并将该4万元交给被告人詹支粮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三十)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共同收受案件当事人林湘军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016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案件当事人林湘军的请托,在上诉人彭若康等人与被上诉人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违规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为林湘军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詹支粮在林湘军的请托过程中,向林湘军推荐被告人詹学红参与该案诉讼,负责协调被告人詹支粮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受好处费,林湘军同意。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詹学红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一茶馆收受林湘军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并告知被告人詹支粮,被告人詹支粮要被告人詹学红留着开支。
(三十一)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案件当事人郑持兵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郑持兵的请托,在上诉人郑持兵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顺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郑持兵谋取利益。201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收受郑持兵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三十二)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共同收受案件当事人汪良富给予的人民币2.9万元
2016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案件当事人汪良富的请托,在原告汪良富诉被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违规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打招呼,为汪良富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詹支粮在汪良富的请托过程中,向汪良富推荐被告人詹学红参与该案诉讼,负责协调被告人詹支粮以及法院承办法官关系,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受好处费,汪良富同意。2016年7 月,被告人詹学红从汪良富交给其的长沙银行卡中取款人民币2.9万元,分给被告人詹支粮2万元,个人分得0.9万元。
(三十三)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炎辉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诉讼代理律师李炎辉的请托,在原告上海宗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李炎辉谋取利益。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收受李炎辉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三十四)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忠山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饶忠山的请托,在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沙浩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饶忠山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饶忠山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1. 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乘坐饶忠山驾驶的车辆去长沙黄花机场,在车上收受饶忠山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饶忠山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三十五)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武坤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08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期间,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长城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武坤的请托,在上诉人长城钢结构公司与上诉人湖南唯罗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违规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为长城钢结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收受袁武坤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三十六)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案件当事人李双付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李双付的请托,在上诉人李双付与被上诉人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李双付谋取利益。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李双付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三十七)被告人詹支粮收受中铁上海工程局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建筑公司)法务部副部长王杰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中铁上海建筑公司法务部副部长王杰的请托,在原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建筑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刘晓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中铁上海建筑公司、王杰谋取利益。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王杰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三十八)被告人詹支粮收受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汇美饰公司)原项目经理梅青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京汇美饰公司原项目经理梅青的请托,在原告京汇美饰公司与被告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立达人御邦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京汇美饰公司谋取利益。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梅青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三十九)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卓艺公司)原项目副经理马常浩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深圳卓艺公司驻御邦国际广场装饰工程项目副经理马常浩的请托,在原告深圳卓艺公司与被告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立达人御邦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深圳卓艺公司谋取利益。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马常浩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四十)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江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郭志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5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双江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郭志强的请托,在上诉人双江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宁乡县职业中专学校、原审被告宁乡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双江建设公司、郭志强谋取利益。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郭志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四十一)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天润五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置业公司)法律顾问陈玉林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6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天润置业公司法律顾问陈玉林的请托,在天润置业公司与被告赖长江、杨琚、蔡章平、苏家炎、赖大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天润置业公司、陈玉林谋取利益。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宿舍楼下收受陈玉林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四十二)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案件当事人蒋永华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蒋永华的请托,在上诉人石凤娟与被上诉人蒋永华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的二审中为蒋永华谋取利益。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蒋永华通过其朋友谭志敏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四十三)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案件当事人丁正如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丁正如的请托,在上诉人丁正如与被上诉人湖南星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丁正如谋取利益。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丁正如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四十四)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案件当事人林志台给予的人民币0.8万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林志台的请托,在原告包国殷与被告林志台以及第三人杭州捷通实业有限公司、胡依静执行异议之诉案的一审中为林志台谋取利益。2018年11月、12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先后两次在林志台居住的开福区堤亚纳湾别墅收受林志台每次给予的人民币0.4万元,共计人民币0.8万元。
(四十五)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恒双给予的人民币0.5万元
2016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恒双的请托,在上诉人胡宇峰、卢光辉与上诉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万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中为程恒双谋取利益。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程恒双给予的人民币0.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的任职文件、相关民事案件诉讼卷宗、银行流水以及交易凭证等书证;证人曾新田、陈岳、魏晓华、袁爱军、王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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