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湖南高院召开湖南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美丽湖南建设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郭正怀通报2024年以来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10个优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和5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4年,湖南法院部署开展“环境资源审判飓风行动”,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1-11月,全省法院依法高质量审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617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跨域倾倒、非法采矿、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共计办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957件,判处刑罚1360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依法审结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444件,其中,审结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9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办结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216件。
此次发布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起到积极作用。
01申请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4日,长沙市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绕过在线监测设备,通过雨水沟排放至浏阳河。经深入调查发现,湖南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掩护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偷排污水、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查处的违法行为;湖南某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致使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逃避环保部门监管;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污水处理设备供应商,指导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铺设暗管、拔出地埋式排污管道三通管,通过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浏阳河。经鉴定评估,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482401.75元,鉴定费用285000元,共计5767401.75元。2023年11月1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上述4家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各赔偿义务人按比例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赔偿协议签订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上网公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法定条件。据此,裁定确认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涉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涉案主体多,赔偿金额大。在案件调查中,各部门加强联动,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与该公司非法排放废水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决定采取“一案四查”形式同时对四个赔偿义务人进行查处。该案在追究污染行为主体责任的同时,对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过错明显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机构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和内容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了赔偿协议、修复方案,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各赔偿义务人均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针对案件审理发现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涉案企业发出司法建议5份,督促整治,得到积极回应。
02朱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郭某阳、郭某在未取得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湘潭县易俗河镇青光村子金组的土地用作渣土填埋。后彭某出资1.2万元借名入股。2020年底,经齐某联系,郭某阳、郭某同意为朱某倾倒固体废物垃圾提供场地,费用为每车400元至470元。朱某安排黄某、王某分别负责长沙、湘潭的路面“安全”工作,自行将莫某等人在长沙非法设立的垃圾中转站的有害垃圾运送并倾倒至湘潭县易俗河镇青光村子金组。2022年4月,朱某、黄某等人通过段某联系上刘某、童某。朱某、段某、贺某等人继续组织车队,采取相同方式从长沙拖运有害固体废物至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建设村泰山组的非法倾倒点进行掩埋,处置费用为500元/车。经专业评估论证,朱某等人共非法倾倒有害固体废物23万立方米,获利115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2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约需400余万元。案发后,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赃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35万元;朱某、黄某、郭某阳、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共计395.762万元。
【裁判结果】
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黄某、郭某阳、郭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分别判处一至四年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95万余元。宣判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跨长沙、湘潭两地的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案件。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建设,是历届省委、省政府接力推动的重大战略,承载着全省特别是长株潭三市人民多年的夙愿。而长株潭绿心中央公园、生态绿道、湖湘绿厅是长株潭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服务中心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从严定罪量刑的同时,判令犯罪分子承担生态修费用,是助力长株潭绿心建设的重要举措。朱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约23万立方米,对周边大气、土壤、地表水等环境要素造成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理应依法打击。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切实保护长株潭绿心的坚强决心。
03湖南某冶金公司与娄底某村委会及该村委会下辖七个组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湖南某冶金公司从事冶金炉料等产品生产,附近村民饱受生产噪音侵扰。经相关机构检测,生产时的噪音超标属实,娄底某村委会下辖七个组共计千余人起诉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要求湖南某冶金公司赔偿八百万元。为能妥善化解该纠纷,娄星法院联合村委会所在办事处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湖南某冶金公司认识到问题所在,积极购买降噪设备,解决了污染源问题,但双方就过往损失的认定及赔偿金额问题存在较大差距,经法院与办事处多番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湖南某冶金公司赔偿村民517000元,双方还就其他后续事宜一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后经申请在娄星区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湖南某冶金公司也将款项支付到位。
【裁判结果】
娄星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某冶金公司与申请人娄底某村委会及该村委会下辖七个组全体村民于2024年2月5日经娄星区黄泥塘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有效,并及时作出了确认裁定。
【典型意义】
司法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亦非最佳途径,针对涉群体性纠纷、影响较为深远的纠纷,应当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协调、共同处理,真正做到从根源上化解纠纷。娄星区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并非简单立案并一判了之,而是在立案前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参与诉前调解,减少了当事人诉累,维护了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有效督促涉事企业及时进行了设备更新,彻底解决了污染源问题,为纠纷的最终调解奠定了基础。
04某镇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建房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5日,澧县某镇村民陈某某提出建房申请,拟用地面积129.6平方米。2017年6月26日,澧县某镇政府为其颁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129.6平方米的住宅用地。2019年12月底,案涉房屋修建完成,实际建房占地面积56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2023年3月29日,某镇政府向陈某某之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性质。2023年7月25日,澧县检察院对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某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陈某某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房的违法行为。某镇政府对澧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及时进行了回复。此后,澧县检察院跟进调查时发现,陈某某违法建房位置仍未恢复原状,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某镇政府对陈某某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裁判结果】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行为人陈某某新建房屋位置属水源保护地,占用地类为林地,不符合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了森林资源及水源地生态环境。某镇政府对陈某某的建房申请未认真审核即审批发放《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对陈某某在建房过程中未尽监管巡查职责,从而导致超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建房,且未及时制止,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年底建成。公益诉讼起诉人澧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职责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给某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该镇政府在收到该检察建议后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但对案涉违法建房行为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某镇政府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职责,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应当认定某镇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限期对陈某某违法建房的行为全面履行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涉房屋所在地位于澧县某镇某水库旁边,2017年归公益林管理,2020年为国家级公益林,2021年划入湖南澧州涔槐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属保育区。案涉新建房屋不符合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占用林地,破坏了森林资源以及水源地生态环境,某镇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全面履行职责,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表示将克服困难,抓紧时间履职尽责,主动接受、认真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并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本案的处理秉持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对引导行政机关规范用权、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05舒某等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某听闻芷江县某村有一座年代久远的古塔塔基下可能埋藏有银元、铜钱等古物件,遂邀约被告人刘某、丁某甲、孙某、何某前去挖掘,刘某又邀约了被告人丁某乙前往。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舒某、刘某、丁某甲、孙某、何某携带锄头、撬棍、金属探测器等工具,乘坐丁某乙驾驶的小汽车来到古塔处,6人共同使用锄头、撬棍等工具撬、挖古塔塔基,后被当地村民柯某等人发现并制止,6人随即逃离现场,途中被人拦下并报警后,自愿就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当天下午6时许,接到村民报警的芷江县公安民警迅速将舒某等6人查获,并从乘坐车辆的后备厢查获金属探测仪、锄头等作案工具,6人对盗掘古塔塔基的行为均供认不讳。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评估,案涉古塔塔基为一处古文化遗址,建设时间为明清时期。舒某等6人在其中一处盗洞中进行盗掘,对古塔塔基遗存已造成彻底性破坏,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受到损害。后湘西自治州乾程文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现场勘测并编制了修缮方案,又经广东恒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算审核,审定该古文化遗址修复费用为34186.54元。
【裁判结果】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舒某等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名被告人虽中止了盗掘行为,但已造成古文物彻底性破坏,故6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属犯罪既遂。鉴于该古塔塔基处原有的盗洞已对古文化遗址造成了不同程度损毁,且6名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受损古文化遗址的费用,依法可认定为情节较轻。6名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等6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文物资源,影响文物的完整性,对文物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判决:被告人舒某等6人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3000元至2000元罚金不等。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等6人连带赔偿用于修复受损的古文化遗址的修复费用34186.54元。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古建筑、古遗址作为文化遗产的珍贵部分,不仅代表了历史的积淀,更显现出深厚的文化价值,它们是人类历史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了解过去、传承文明、弘扬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舒某等人的盗掘行为对古塔塔基遗址造成彻底性破坏,严重破坏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依法确定法定刑幅度,坚决严惩盗掘行为,同时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判决被告人连带赔偿修复费用,促进古文化遗址的及时修复。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文物犯罪、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坚定决心,对于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及其价值、营造共同保护社会氛围,以及警示、震摄民间盗掘古文化遗址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