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公司向其收取了12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员工离职后,公司却不同意返还风险抵押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案情回顾顾某于2012年入职了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2年6月,顾某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公司向其收取了两笔风险抵押金各6万元。2022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之前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共计12万元。建筑公司表示,收取风险抵押金是..
2024-08-28
导读“法官,我司成立的集合计划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受到损害,上市公司应当赔偿!”“法官,如果原告的主张获得支持,将会损害成千上万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庭里,代表集合计划提起诉讼的某证券公司与一家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上市公司的代理人正在唇枪舌剑……经过法官历时近一年抽丝剥茧的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某证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2024-08-27
儿子向他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在债权人向儿子催要借款过程中,父亲向债权人承诺为儿子返还借款本息,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近日,新邵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基本案情2023年2月至8月,小王以冲刺存款业绩为由分四次向邓某借款26万元,双方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邓某多次催促小王还款,小王除返还了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分文未还。2023年9月20日,邓某再次到小王家中催要借款,..
2024-08-26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商标之外,商品的包装、装潢等也是商品典型的外部特征,对于消费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那么,模仿其他商品的包装装潢,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此类攀附仿冒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攀附仿冒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情回顾原告上海B酒业公司是一家开发、生产预调鸡尾酒的食品生产商。2013年,该公司注册“R某”商标,其“R某强爽”系列鸡尾..
2024-08-23
裁判要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也是对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的补偿,更是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合理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相较劳动者原工资标准明显偏低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约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情形。如..
2024-08-22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努力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法治保障。同时通过森林保护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林木采伐,依法依规申请采伐许可,科学合理实施修复措施。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2024-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68号原告: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新村18幢4楼415室。法定代表人:白雪伟,执行董事。被告:吴土荣,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滕春龙,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进公司)与被告吴土荣、被告滕春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4-08-19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孝理,男,1967年3月7日出生,尤溪县电力公司职工,2001年1月11日至2003年4月任尤溪县银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公司)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11月任尤溪县银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力公司)经理。2012年6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4年11月间,被告人杨孝理在担任尤溪县电力公司下属的银龙公司、银力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安排电工电..
2024-08-16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到“新质生产力”。2024年1月31日,中央政治局就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全面系统阐释了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概念和基本内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健全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
2024-08-16
案情回顾“流量为王”的时代中,粉丝数、评论数已经成为评判互联网账号商业价值的重要标准。于是,一些商家动起了“歪脑筋”,向消费者提供增加微博粉丝数、评论数的“刷量”服务,消费者购买“刷量”服务即可让自己的账号快速获得人气与关注。商家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社交平台运营商的合法权利?商家将会付出怎样的代价?2021年,原告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设立的各类平台经营新浪微博账号数据“刷量”服务,刷量评论、粉丝数量等服..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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